2023年1月,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。按照《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浙文非遗〔2018〕18号)规定,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、省直有关单位推荐的保护单位进行了审核,拟认定116家单位为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,现予公示。
公示期为2023年2月28日至3月6日。公示期间,对公示的保护单位有异议,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(以邮戳日期为准)。以单位名义反映的,应加盖单位公章;以个人名义反映的,应署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,以便于核实了解有关情况。凡匿名、冒名或逾期的异议不予受理。
联系单位: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
通讯地址: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53号
邮政编码:310013
联系电话:0571-85215843
附件:拟认定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.wps
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
2023年2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