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文化干部网络学院
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参考标准(试行)
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文化干部系列(专业技术人员)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学时管理工作,根据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社部令第25号)、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157号),以及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浙人社发〔2016〕63号)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省文化厅将参加浙江文化干部网络学院(以下简称“网络学院”)学习人员学时要求作为文化干部年度工作考核、高级艺术职称申报必备条件,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学习情况纳入文化干部年度工作考核、职务晋升、高级艺术职称评审指标体系。
第三条 参加“网络学院”学习每年度应达到相应的学时,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少于36学时,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,一般文化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18学时。
第四条 接受“网络学院”继续教育途径,以及学时计算按下列规定标准进行:
(一)政策理论科目:通过“网络学院”课件学习,每课件认定学分登记为1--1.5分。
(二)艺术专业科目:通过“网络学院”课件学习,每课件认定学分登记为0.5--1分。
(三)艺术管理科目:通过“网络学院”课件学习,每课件认定学分登记为1--1.5分。
(四)参加由“网络学院”组织的专题学习、培训、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,每天可认定登记2个学分;
(五)通过“网络学院”组织论文撰写活动,每篇论文(包括译文)、每万字著作(译作)可认定登记4个学分;
第五条 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浙江艺术职业学院。